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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贯彻落实《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修订版)的通知

时间:2021-03-17作者:佚名来源:广东省交通厅网

  粤交港口字〔2021〕26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贯彻落实《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修订版)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广州市港务局:

  交通运输部修订后的《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为确保修订的《规定》落地生效,有力促进我省港口高质量发展,现结合我省港口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继续推进“放管服”改革。放宽港口经营限制,严格按照《规定》取消港口拖轮经营需在所在地注册的条件限制;缩减港口经营行政许可审批时限,相关行政许可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继续优化港口营商环境。督促港口经营人将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通过多种渠道公开,打造公平透明的港口经营市场。

  三、积极规范规划港区外非法码头治理。对港口总体规划外实际存在的砂石装卸点、水路旅客上下点等进行摸查,对符合当地社会经济发展需要、且具备改造意愿及条件的,应按程序纳入港口总体规划并明确岸线功能,并指导、督促企业抓紧履行相关港口基建程序,在满足港口经营资质条件后,核发《港口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纳入港口总体规划条件的,应报当地政府依法处理。

  四、加强港口风险防范和安全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港口安全生产制度建设和从业人员管理,监督码头按照竣工验收确定的泊位性质和功能来接靠船舶,督促港口经营人落实大型机械防风措施,加强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管理,严格对旅客及其行李、物品、车辆进行安全检查。

  五、杜绝各种超载作业。督促港口经营人完善制度,不得超过码头功能、等级、设计能力接靠船舶;不得装载超过最大营运总质量的集装箱;不得超过载货定额对船舶、车辆进行装载作业;不得超过载客定额开展旅客登船作业;不得在沿海港口为超出航区的内河船舶提供装卸服务;不得为超经营范围船舶提供装卸服务。经营国内水路运输船舶的载货、载客定额、经营范围以《船舶营业运输证》信息为准。

  六、强化港口污染防治。督促港口经营人配置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设施,实质性开展接收业务,满足污染物接收处置需求;落实船舶靠港使用岸电的有关规定,推进岸电设施的建设和使用,鼓励港口经营人优先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

  七、加强信息共享。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完善与水运、交通执法及海事、水利、环保等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将掌握的各类违法违规信息通报有关部门,协同开展治理工作。

  八、各地交通(港口)管理部门应结合本次《规定》的修订,认真对港口章程中相关事项进行调整,明确港口经营管理的具体措施,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港口管理政策应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制定。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1年2月5日

  

  相关附件: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贯彻落实《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修订版)的通知.pdf


原文链接:http://td.gd.gov.cn/zcwj_n/bmwj/qtwj/content/post_32218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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