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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LNG动力船舶优先过闸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1-07-21作者:佚名来源:广东省交通厅网

  粤交〔2021〕7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LNG动力船舶优先过闸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广州市港务局,省航道事务中心,各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LNG动力船舶优先过闸的指导意见》,经2021年6月9日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21年7月7日经省司法厅审查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1年7月19日

  

  相关附件: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LNG动力船舶优先过闸的指导意见.doc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LNG动力船舶优先过闸的指导意见》的通知.pdf

  

   附件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LNG动力船舶优先过闸的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党中央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和打赢蓝天保卫战的决策部署,加快推广新能源交通运输,发展内河清洁航运,根据《航道法》《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本指导意见中的优先过闸,是指船闸运行单位(以下简称运行单位)优先受理LNG动力货运船舶(以下简称LNG船舶)的报闸申请,优先安排LNG船舶过闸排档计划,优先调度LNG船舶过闸。

  一、适用范围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通过广东省内船闸的LNG动力船舶。LNG动力船舶,是指LNG单一动力船舶。

  二、LNG船舶优先过闸条件

  (一)LNG船舶符合船闸所规定的船型主尺度要求,持有效的船舶检验证书、国籍证书、所有权证书,船舶检验证书应标注有LNG燃料动力。

  (二)船员持有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LNG船舶培训证书。

  (三)LNG船舶在LNG罐体或船舷醒目位置设置“LNG动力”标识。

  (四)LNG船舶所属企业一年内应有良好的船舶安全营运记录。

  三、LNG船舶过闸要求

  (一)运行单位应当建立船舶调度信息化平台,对过闸船舶资料登记、建档,受理船舶过闸申请、编制船舶过闸调度计划,组织船舶过闸。

  (二)LNG船舶过闸前,须按过闸规定向运行单位提交当前航次报闸申请。固定航线的LNG船舶,运行单位可简化报闸手续、预留固定排档计划等措施,方便船舶过闸。

  (三)运行单位对可优先过闸的船舶,原则上按照以下顺序,合理调度:抢险救灾船、军事运输船、客运班轮、重点急运物资船、执行任务的公务船、LNG船舶、集装箱船舶。

  (四)运行单位安排LNG船舶待闸时,应安排在锚地便于驶离的位置。LNG船舶从锚地到闸室调度过程中,可采取远程调度方式,直接从锚地航行到闸室,尽量减少船舶航行时间。

  (五)多艘LNG船舶同时过闸,运行单位应按船舶到达的先后顺序受理优先过闸申请和制定调度计划。

  (六)LNG船舶过闸中(从锚地开始进闸到驶离船闸),运行单位工作人员应加强巡视检查、视频检查,通航建筑物系泊设施、消防设施应处于良好状态。

  (七)LNG船舶如存在申报虚假过闸信息、不服从运行单位指挥等违反过闸规定情形的,运行单位应及时、准确、全面记录其违规情形,取消其一年内的优先过闸资格,并告知违规船舶,抄报海事、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加强行业诚信管理。

  (八)船闸运行单位应当制定载运危险货物船舶专项运行调度和通航保障方案并严格实施,不得安排危险货物船舶与客船同一闸次通过。

  (九)船闸运行单位应当将优先过闸船舶的名称、货种、监督投诉电话等信息及时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申请调度、次序有异议的应及时给予处理反馈。

  四、LNG船舶优先过闸安全监管

  (一)LNG船舶所属企业(或船舶所有者)应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落实各项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制定LNG船舶安全制度和应急预案,加强对LNG燃料存储设备、管理、阀件、接头等动力系统和船舶消防系统的检查维护。对船员开展过闸安全知识培训及专项应急演练。

  (二)运行单位应制定LNG船舶的过闸操作规程和安全制度,应适时配置与LNG危险性相适应的消防及应急设备设施,针对碰撞、LNG泄漏、火灾、人员撤离等突发事件完善专项应急预案。对船闸管理人员应适时开展相应LNG应急管理培训,进一步加强船闸运行管理的水平,积极采取新技术、新手段,为LNG船舶过闸提供快捷、优质服务。

  (三)航道部门应加强对LNG船舶优先过闸的协调,并加强船闸运行的技术核查工作,指导船闸运行单位做好LNG船舶优先过闸工作。

  (四)各地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运输企业(或船舶所有者)的检查和指导,规范LNG船舶运营,及时了解并汇总上报LNG船舶运营相关情况,做好行业管理工作。

  五、其他事项

  本指导意见自2021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由广东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纯电池电力推进、纯氢能清洁能源动力船舶过闸参照执行。

  


原文链接:http://td.gd.gov.cn/zcwj_n/bmwj/gfxwj/content/post_33496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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