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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 关于支持玛多“5·22”地震灾后 恢复重建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

时间:2021-10-16作者:佚名来源:青海省交通运输厅

  青政〔2021〕51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切实抓好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支持和帮助玛多地震受灾地区恢复重建,促进灾区经济社会恢复和发展,根据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和税费政策规定,现就支持玛多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费政策通知如下:

  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免征规定

  自2021年7月1日至2024年7月31日,对受灾地区纳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鉴定为因灾损毁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在本通知发布前,符合免征条件的纳税人,已经缴纳2021年7月1日之后税款的,可以从以后年度的应缴税款中抵扣或者直接申请退还已缴纳的免征税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有关规定,对受灾地区纳税人从事国家限制或不鼓励发展的产业不予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关于资源税的减征规定

  受灾地区纳税人可按照《青海省资源税税目税率及优惠政策实施方案》(青人大常字〔2020〕43号)第三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减征百分之五十资源税。

  三、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免征规定

  自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免征受灾地区社会团体、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相关减免程序按照《青海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青财税字〔2021〕779号)有关规定办理。

  四、关于政策适用范围

  本通知所称受灾地区,是指《青海玛多“5·22”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明确的果洛州玛多、玛沁、班玛、甘德、达日、久治,玉树州曲麻莱、称多,海西州都兰共3州9县49个乡镇。

  五、工作要求

  受灾地区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贯彻落实好相关税费优惠政策,全力支持灾后恢复重建。要进一步强化后续管理,有效防范税费风险。要密切跟踪关注政策执行情况,及早发现问题、及时应对解决,确保税费减免政策落地落实。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        

  2021年9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原文链接:http://jtyst.qinghai.gov.cn/companynews/szfwj/2021-10-08-1420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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