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制度,提升运营服务质量,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和《太原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93号)等有关规章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交通运输局起草印发了《太原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信息统计分析制度(试行)》和《太原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投诉受理制度(试行)》两项制度。
《太原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信息统计分析制度(试行)》全文共十条,分别对轨道交通运营信息统计分析制度的制定依据、责任主体和职责分工、责任人和联系方式变更、信息分类、信息报送内容和时限、信息报送情况考评、解释权、生效日期等内容进行了规定。《太原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投诉受理制度(试行)》全文共十六条,分别对轨道交通运营投诉受理制度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处置原则、受理渠道、不予受理事项、责任主体和职责分工、受理时限、特别事项受理时限、不予受理事项处置办法、建立受理事项台账、监督考核、责任追究、解释权、生效日期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原文链接:http://jtyst.shanxi.gov.cn/gzdt/196870.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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