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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经营管理规范的通知

时间:2021-10-27作者:佚名来源: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网络

  预约出租汽车平台经营管理规范的通知

  

  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经营者、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经营行为,维护我市网约车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保障乘客、从业人员、网约车平台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切实提升监管能力和服务水平,促进本市网约车行业健康发展,现印发实施《天津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经营管理规范》,请遵照执行。                                                                      

      

   

                                2021年9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经营管理规范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行为,维护我市网约车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乘客、从业人员、平台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切实提升监管能力和服务水平,促进本市网约车行业健康发展,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关于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加快推进网约车合规化的通知》《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天津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具体如下:

  一、网约车平台经营者应当坚守依法合规经营底线,全部清退已在平台注册的不合规车辆和驾驶员,并遵守下列规范:

  (一)不得招募或诱导不合规车辆和驾驶员“带车加盟”;

  (二)不得向无法提供有效合法许可证件的驾驶员和车辆开放注册;

  (三)不得向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或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人员派单运营。

  二、网约车平台经营者应当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遵守下列规范:

  (一)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合理定价,不得扰乱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

  (二)主动向社会公布计价规则,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三)主动配合相关部门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不得扰乱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

  三、网约车平台经营者应当保证数据传输质量,遵守下列规范:

  (一)按规定向网约车监管平台传输相关基础静态数据,确保数据传输完整、规范、及时、真实;

  (二)按规定向网约车监管平台传输相关运营动态数据,确保数据传输完整、规范、及时、真实;

  (三)按要求将车辆相关信息和驾驶员相关信息向市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报备。

  四、网约车平台经营者应当保护用户信息和数据安全,遵守下列规范:

  (一)落实用户信息和数据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认真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责任,未征得用户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提供用户个人信息;

  (二)依法建立相关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在用户数据收集、传输、存储、处理等环节,采取必要的安全技术和管理措施。

  五、网约车平台经营者应当保障司乘人员合法权益,遵守下列规范:

  (一)保障驾驶员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公开抽成比例,公示司机乘客支付金额、司机劳动报酬、平台抽成比例等信息;

  (二)在制定或调整计价规则、收入分配规则等经营策略前,应当征求从业人员代表及工会组织的意见,并提前30日向社会公布,保障驾驶员知情权和监督权。

  (三)优化派单机制,避免超时劳动和疲劳驾驶,创造良好运营环境。

  六、网约车平台经营者应当规范驾驶员继续教育,履行主体责任,遵守下列规范:

  (一)对驾驶员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培训教育;

  (二)建立驾驶员继续教育档案,将继续教育计划、继续教育师资情况、参培驾驶员登记表等纳入档案管理。

  (三)加强对驾驶员的管理,督促驾驶员主动配合执法部门案件调查。

  七、网约车平台经营者应当落实安全稳定主体责任,遵守下列规范:

  (一)承担承运人责任,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要求;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和责任体系,定期开展车辆安全检查和驾驶员安全培训,确保营运安全;

  (三)强化评估研判,及时排查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和风险隐患,确保出租汽车行业稳定。

  市、区两级交通执法部门要加强本市网约车执法检查工作,督促网约车平台公司落实主体责任、合法规范经营;要加大检查工作力度,综合运用线上线下等各种手段,加大对网约车非法营运的打击力度,维护我市良好市场秩序。对违反本规范的,依据《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依法依规处置。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

津道运规〔2021〕10号.pdf


原文链接:http://jtys.tj.gov.cn/ZWGK6002/ZCWJ_1/DLYSGLJWJ/202110/t20211026_56643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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