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 交通运输新闻网!
当前所在: 首页 > 法律法规 > 正文

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关于规范天津市出租汽车驾驶员继续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1-11-19作者:佚名来源: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津道运发〔2021〕135号

   

   

  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关于规范天津市出租

  汽车驾驶员继续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巡游出租汽车企业、各网约车平台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规范我市出租汽车驾驶员继续教育工作,强化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意识、安全意识,提升行业服务水平,依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现规范本市出租汽车驾驶员继续教育工作,具体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培训范围

  (一)我市在册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包括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

  (二)违规达到一定积分记录的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

  二、继续教育培训内容

  (一)国家和地方出租汽车相关法规政策,学习时长不少于5学时;

  (二)社会责任、职业道德及服务规范,学习时长不少于6学时;

  (三)安全运营、应急情况处理、信息化设备使用及车辆日常维护、节能减排及环保宣讲,学习时长不少于8学时;

  (四)职业病防治、心理健康及卫生防疫,学习时长不少于3学时;

  (五)地方人文地理宣传,学习时长不少于2学时;

  (六)有关部门的其他工作要求。

  三、继续教育培训方式

  (一)在册出租汽车驾驶员继续教育由巡游出租汽车企业、网约车平台公司组织实施。教育培训方式可采取线下学习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开展。采取线下学习方式的,企业、平台要组织好驾驶员的教育培训签到记录,不得由他人代签。对教育培训进行全程视频录像,录像应当达到“培训场所摄录无死角、图像清晰、声音清楚”的要求。采取线上学习方式的,须具备相应的技术手段,杜绝代学代考和挂机现象,做好电子签到工作,并留存好相关资料。各巡游出租汽车企业、网约车平台公司可根据自身继续教育培训条件和能力,自行组织开展继续教育或委托相关机构组织开展继续教育工作。

  (二)违规达到一定积分记录的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由行业管理部门统一组织集中培训。出租汽车驾驶员经两次通知拒不参加集中培训的,依据《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吊销驾驶员客运资格证。

      四、继续教育培训学时

  (一)在册出租汽车驾驶员上岗后继续教育学时每年度不少于24学时,每季度不少于6学时(45分钟为1学时)。采取线下与线上相结合学习方式的,线下培训学时每年度不少于6学时,每季度不少于1.5学时。线下培训内容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国家和地方出租汽车相关法律法规等政策;

  2.职业道德及服务规范;

  3.安全运营、应急情况处理、信息化设备使用及车辆日常维护;

  4.心理健康。

  各巡游出租汽车企业、网约车平台公司要按照继续教育培训内容和学时要求开展继续教育工作,每次学习后根据所学内容进行考核,考核题目数量不少于20道题,正确率80%为合格。考核不合格的不予记录学时。

  (二)违规达到一定积分记录的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由行业管理部门统一组织集中培训。

  五、继续教育学习档案

  (一)建立和完善教育培训制度。建立教育培训档案,将继续教育计划、培训内容、培训课件资料、继续教育师资情况、参培学员登记表及培训影像资料等纳入档案管理。

  (二)按时报送学习资料。各巡游出租汽车企业、网约车平台公司每年1月31日前报送本年度继续教育培训计划,如有计划调整需在调整后3个工作日内报送调整后的培训计划。

  六、继续教育工作的督查与考核

  (一)纳入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出租汽车驾驶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将纳入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对逾期未报送或不按规定报送继续教育材料的、驾驶员继续教育学习档案不完整的、继续教育培训内容不全、学时不够的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在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中扣除相应分数。

  (二)加强日常监督检查。行业管理部门与执法部门将采取不定期实地抽查和资料审查的方式,开展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组织驾驶员进行继续教育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

   

  附件:1.继续教育培训计划表

    2.继续教育登记表

    3.继续教育培训签到表

   

  2021年11月2日

  

  

  附件:

津道运发〔2021〕135号附件1-3.docx津道运发〔2021〕135号--关于规范天津市出租汽车驾驶员继续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pdf


原文链接:http://jtys.tj.gov.cn/ZWGK6002/ZCWJ_1/DLYSGLJWJ/202111/t20211119_5713580.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上一篇: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关于规范天津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网络远程继续...

>>下一篇: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关于明确天津市巡游出租汽车企业级别的通知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交通运输新闻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金政国信资讯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交通运输新闻网 jtysxw.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6019687、010-53385910,监督电话:15611852065,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jiaotongfzdyzx@163.com    客服QQ:2569439875 通联QQ:3072982632
中国互联网协会 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北京网络行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