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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关于规范天津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网络远程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1-11-19作者:佚名来源: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含滨海新区各功能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服务中心、市道路运输调度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做好道路运输驾驶员网络远程继续教育工作,规范我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网络远程继续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远程培训机构”)管理,促进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有序健康发展。根据《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办法》(交运发〔2011〕10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和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交办运〔2015〕91号)、《道路运输行业网络远程教学平台技术规范》(JT/T1289—2020)、《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大纲》(交运发〔2011〕475号)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18号)要求,我局决定开展我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网络远程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备案比选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职责分工

  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道路运输局”)统筹全市远程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天津市道路运输调度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调度中心”)具体承担全市远程培训机构备案比选的事务性工作。

  二、备案比选原则

  (一)备案比选工作应符合相关法规、标准的要求,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统一部署组织实施。

  (二)各申请机构须确保申请材料真实有效、具备与市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监管服务平台实现数据互联互通的能力、接受专家现场观摩审查、接受行业管理部门线上线下监督,并同意将提交的主要服务信息向社会公开。

  三、备案比选流程

  按照“材料申请—技术审查—公示”的流程开展。

  (一)材料申请

  参与天津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网络远程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备案比选的服务机构,应当按本通知的要求向调度中心提出申请。(申请材料清单参见附件1)

  参与备案比选申请的有关材料不予退回(相关证书原件除外)。

  申请时间:每年11月10日-11月20日(节假日除外)。

  申请地址:天津市西青区开华道15号增1号。

  (二)技术审查

  调度中心对申请机构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不符合申请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机构需补充的全部材料,申请机构应在接到通知后5日内提交全部补充申请材料,逾期或不提交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

  符合申请要求的,由市道路运输局委托第三方技术支持单位组织相关行业专家进行技术符合性审查。审查内容从申请机构的企业资质、教学平台功能、服务能力、技术能力、课程质量等方面进行。(审查标准参见附件2)

  审查通过后,市道路运输局将组织远程培训机构与市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监管服务平台进行技术对接。

  (三)公示

  通过审查和技术对接的远程培训机构名单将在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调度中心实名提出,并提供可查实的举证材料。调度中心接到异议后,责成申请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针对异议出具书面报告,该书面报告不能化解异议的,备案比选不予通过。

  公示结束后,市道路运输局将通过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官网公布备案比选通过的远程培训机构名单,有效期为一年。

  四、事中事后监管

  市道路运输局统筹全市远程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天津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天津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服务中心应加强对远程培训机构日常经营的监督管理,对远程培训机构存在以下任何一项服务问题或违法违规情况的,应及时约谈,限期整改,并将相关情况报市道路运输局。整改不合格或拒不整改的,市道路运输局撤销其备案并公示。

  (一)出现操作复杂、插播广告、教学内容有误、人工客服无回应等问题,造成学员使用困难的;

  (二)远程培训机构或工作人员支持、参与伪造、篡改培训学时数据的;

  (三)发生其他服务问题引发学员投诉或对行业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其他要求

  备案比选通过的远程培训机构如经营发生重大变化,应及时向申请部门进行报备。无论何种原因停止经营的,远程培训机构均须做好学员善后工作并确保学时数据至少保存三年以上,以备管理部门责任倒查。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所有在天津市开展网络远程继续教育培训业务的机构均须按照本通知要求重新申请。

   

  附件:1.天津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网络远程继续教育培训机构

  申请材料清单

  2.天津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网络远程继续教育培训机

  构审查表

  3.天津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网络远程继续教育培训机

  构申请表

  4.天津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网络远程继续教育培训机

  构服务承诺书

   

   

  2021年11月5日

(联系人:陈欣,电话:23549021)

  

  

  附件:

津道运发〔2021〕137号.pdf


原文链接:http://jtys.tj.gov.cn/ZWGK6002/ZCWJ_1/DLYSGLJWJ/202111/t20211119_57135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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