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厅直有关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
2019年,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的实施意见》(皖发〔2018〕17号),我厅建立农村公路灾毁保险制度,通过公开招标选择保险机构承担全省农村公路灾毁保险工作,保险服务于2022年到期。三年来,农村公路灾毁保险投保覆盖面逐渐扩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逐步显现,对健全农村公路灾毁应急响应机制发挥了积极作用。为持续做好农村公路灾毁保险工作,省厅公开招标选择新一轮承保机构,签定保险协议,推进相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协议主要内容
(一)承保机构。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作为承保机构。
(二)保险标的。安徽省范围内已经投入运营的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及村道),以2021年公路养护统计年报数据为准。各县(市、区)可自主决定是否对农村公路中的一、二级公路投保,如果投保,需对同一等级的农村公路全额投保。
(三)保险责任。投保农村公路路线及沿线养护设施的自然灾害损毁损失,包含路基、路面、边坡防护设施、排水设施、桥梁、隧道、涵洞、安全防护设施和沿线公路管理等设施的受灾损毁抢通(含溜方清理)和修复费用,修复过程中要按原设计要求、标准执行。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四)保险费率。基准费率为1.1‰,执行费率长江以南地区上浮30%即1.43‰/年度,江淮之间执行基准费率即1.1‰/年度,淮河以北下浮50%即0.55‰/年度,以投保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位置确定。
(五)保额参考基准。各县(市、区)可按基准保额投保,也可根据实际在上浮30%以内(含30%)确定投保额,省厅据实计算补助。保额参考基准为一级公路2855万元/公里、二级公路863万元/公里、三级公路200万元/公里、四级公路70万元/公里、等外公路40万元/公里。
(六)保费支付。保费由省、县两级财政共同承担,省级分别补助原国家级贫困县、省级贫困县和一般县保费的60%、50%和30%。保费由参保单位按合同约定支付,其中当年按规定时间申请的省级补助资金列入次年预算下达支付。
(七)理赔标准。损失测算根据《安徽省普通公路养护工程预算编制办法及定额》和当地建设造价情况,由承保人分支机构与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参照县级合同范本的标准协商确定。如果被保险单位和保险公司在赔付标准上始终难以统一,也可以由双方共同选择满足相关资质要求的施工方将受损道路恢复至受损前状态,修复费用直接由保险公司与施工方进行结算。
(八)免赔额。单次事故免赔额为500元。
(九)累计赔偿限额。每缴纳100万元及以内保费,长江以南地区累计赔偿限额700万元、其他地区600万元,以此类推。
二、参保方式
(一)自愿参保。各县(市、区)本着自愿的原则参加农村公路灾毁保险。鼓励各县(市、区)参加农村公路灾毁保险,参保县(市、区)若发生较大及重特大灾毁,灾毁保险与现行普通公路灾毁保通修复补助政策可叠加享受。
(二)签订合同。在《安徽省农村公路灾毁保险服务协议》(见附件1)框架下,各县(市、区)与承保机构签订《**县(市、区)2022-2023年度农村公路灾毁保险协议书》(范本见附件2),对本辖区的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及村道)及其附属设施进行投保。
(三)服务期限。合同有效期一年,经双方同意,各县(市、区)可继续与保险公司续签合同,一年一签,连续承保最多不超过3年。40%及以上投保县(市、区)不愿意续签合同(自身原因除外),省级协议不再履行,或连续承保满3年,则重新进行公开招标确定承保机构。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作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创新探索,农村公路灾毁保险充分发挥理赔快、服务优、支持应急抢通保畅作用显著等特点,在拓宽灾毁资金筹措渠道、减轻基层财政负担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预期效果。本次招标在具体政策实施方面进行了完善,提高了投保限额和长江以南地区的赔偿限额,降低免赔额和淮河以北地区费率,明确理赔标准等。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将政策精神向政府报告,主动对接财政部门,争取资金支持,积极参与投保,为农村公路系上“安全带”。
(二)明确责任单位和部门。请各市明确农村公路灾毁保险工作的牵头单位和部门,通知所属县(市、区)确定具体负责农村公路灾毁投保和报险工作的单位及部门,配合承保机构做好验标验险、查勘、定损及理赔等工作。
(三)申请省级补助资金。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与承保机构签订或续签协议后,向市局行文申请省级补助资金,由市局汇总上报省厅,也可根据市局安排直接向省厅申请(附协议)。省厅经核实后商省财政厅列入次年预算,于次年下达省级补助资金。投保里程超过上年底公路养护统计年报相应等级公路里程的,保额基准超过规定限额的,超过部分保费自行承担,省级不予补助。
(四)提出续保意见。投保县(市、区)交通运输局认为承保机构不能胜任承保工作,建议重新招标选择承保机构的,需向市局提出书面意见,由市局汇总上报省厅;也可根据市局安排直接向省厅提出书面意见。
(五)报送时间。各县(市、区)确定投保、续保后,请及时签订协议,并按程序上报省级补助资金文件,最迟于9月底前上报省厅。逾期未上报,则无法列入次年预算,只能列入以后年度预算。建议重新招标选择承保机构的书面意见于12月底前上报。
联系人:省交通运输厅财务处季传友(投保续保方面),电话:0551-63623473
省交通运输厅财务处杨琨(申请省级补助资金方面),电话:0551-63644920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陈现,电话:0551-63546729
附件:1.安徽省农村公路灾毁保险服务协议
2.**县(市、区)2022-2023年度农村公路灾毁保险协议书
附件下载:附件-安徽省农村公路灾毁保险服务协议及2022-2023年度农村公路灾毁保险协议书.docx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2022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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