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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修订解读

时间:2023-02-04作者:佚名来源: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一、修订的必要性

  为进一步完善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结合2021年信用考核工作,本着信用考评工作更加公开、合理、透明的原则,有必要对现行《福建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下称“办法”)信用考核规则、应用规则等条款进一步修订完善。

  二、修订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14号)、《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6号)和《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交公路发〔2006〕683号)等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三、修订过程

  2022年7月,我厅发文组织厅直相关单位等考核单位提出《办法》修订意见。厅建管处结合2021年度信用考核工作情况认真吸收、研究后,形成《办法》2022年拟修订事项,再次征求相关考核单位及省发改委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集修订意见。随后,我处对《办法》2022年拟修订事项进行调整完善后报请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印发执行。

  四、主要修订内容

  (一)调整信用评价等级比例

  1.提高AA级、A级单位控制比例。原办法第二十条第2段中“参评单位基数达20家以上(含)的,……A级及以上的数量按50%计算;其中AA级单位按15%计算。10家(含)至19家(含)的,A级及以上控制在7家至10家内,具体按递进公式〔7+(参评家数-10)×0.3〕并按“四舍五入”法计算;其中AA级不超过3家”修订为:“A级及以上控制数量按参评数量80%计算,其中AA级按50%计算;同类别参评数量5家以下(含)的,AA级、A级不限制比例;具体按照A级合同段数量多少进行排序,合同段数量相同时按从业单位得分排序。如在基数控制临界范围有多家从业单位综合评分一致(保留1位小数),则均按AA级、A级定级。

  2.改变同类别从业单位基数计算方式。原办法第十五条最后一段“未参与综合评分定级的在建项目从业单位,列入参与信用评价的从业单位基数计算”删除。即未列入信用评价的从业单位不再列入AA级、A级单位控制比例的计算基数。

  (二)调整信用结果使用规定

  1.缩小信用分值。原办法第三十二条中“监理、试验检测招标信用分分值为20分,其中监理企业分值13分,总监5分、试验室主任2分;试验检测企业分值13分,试验室主任7分;施工、设计、设计咨询信用分分值为10分,其中施工企业分值7分,项目经理2分、技术负责人1分;设计、设计咨询企业分值7分,负责人3分”。修订为“设计、设计咨询、监理、试验检测招标信用分分值为10分,其中企业分值6分、负责人4分;施工信用分分值为5分,其中企业分值3分、项目经理2分”。

  2.提高B级从业单位信用分值。原办法第三十五条“信用考核定级为B级的其他参建单位、人员,信用分得分为满分的70%”提高至“满分的85%”。

  3.缩小中标影响比例。原办法第四十条中“AA级较B级信用投标单位,信用分差值对中标的影响,施工招标应控制在1%-5%”,设计、设计咨询、监理、试验监测单位招标不超过15%”;修订为“……施工招标应控制在1%-2%”,设计、设计咨询、监理、试验监测单位招标不超过10%”。

  (三)调整评分权重

  1.取消高速公路设计阶段单独考核。原办法第十五条中,高速公路设计单位分设计阶段和设计后期服务两阶段考核;参照普通公路、水运工程做法,修订为“高速公路设计单位考核”,即项目开工后,设计单位同施工单位一并列入考核,设计阶段不单独考核,其评分情况纳入后期服务阶段。

  2.取消审查专家评分,增加省交通造价站评分。原办法第十六条中相关类别评分权重调整如下:

  (1)高速公路设计。原规定“设计单位(设计阶段):省高指、省交通造价站、项目法人、审查专家、设计咨询单位评分权重为30%、15%、20%、20%、15%”,设计单位(后期服务阶段):省高指、省交通质安中心、项目法人评分权重为40%、20%、40%”;修订为“设计单位:省高指、质监机构、省交通造价站、项目法人评分权重为35%、15%、15%、35%”。

  (2)高速公路设计咨询。原规定“设计咨询单位:省高指、项目法人、审查专家评分权重为35%、35%、30%”;修订为“省高指、省交通造价站、项目法人评分权重为40%、20%、40%”。

  (3)水运工程设计。原规定“省部级审批项目的设计单位:省港航中心、沿海港口中心(局)、质监机构、造价部门评分权重为35%、30%、25%、10%,其他项目设计单位:省港航中心、沿海港口中心(局)、质监机构、造价部门评分权重为30%、35%、25%、10%;进行合并后修订为“省港航中心、沿海港口中心(局)(或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质监机构、造价部门评分权重为30%、35%、20%、15%。

  (4)水运工程设计咨询。原规定“省部级审批项目的设计咨询单位:省港航中心、沿海港口中心(局)评分权重为60%、40%,其他项目设计咨询单位:省港航中心、沿海港口中心(局)评分权重为40%、60%;进行合并后修订为“省港航中心、省交通造价站、沿海港口中心(局)评分权重为40%、20%、40%。

  (四)完善考核定级条款

  1.完善从业单位名单确定机制。原办法第十五条第1段考核名单确定规则,修订为“各设区市(区)交通运输局、沿海港口中心(局)应严格对照考核标准,加强考核项目筛选后,分别将列入本年度考核的项目清单对口报送,省高指、省公路中心、省港航中心应加强审核,省厅审定后在厅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10天。公示后,涉及考核名单调整的,由省厅召集专题研究后确定”。

  2.完善联营体成员单位参评规定。原办法第十五条(P12第3段)“对于“BT、BOT、PPP”以及投资+施工总承包等投融资模式项目,施工仅考核具体负责合同段施工的单位……。对联营体合同段,只考核同类别牵头单位和人员”;修订为“对于“BT、BOT、PPP”、投资+施工总承包及其他投融资项目,施工仅考核具体负责合同段(或施工段)施工的单位……。对联营体合同段,只考核同类别牵头单位和具体负责合同段(或施工段)施工、监理的单位和人员,其中高速公路合同段(或施工段)合同额需大于2亿元(含)”。

  3.完善高速公路独立互通机电施工单位参评规定。原办法第十五条(P13第4段)中“单独立项的高速公路独立互通工程施工,仅对路基土建工程施工单位进行年度综合考核”;修订为“单独立项的高速公路独立互通工程施工,仅对路基土建、合同价1000万元以上机电工程施工单位进行年度综合考核”。

  4.完善信用定级适用条款。原办法第三十八条第1款“独立特大桥、特长隧道项目从业单位、从业人员考核定级结果对应的信用奖励、处理同时适用于高速公路土建及普通公路建设工程的投标”,修订为“含有特大桥、特长隧道项目的从业单位、从业人员……适用于高速公路土建及普通公路相应考核类别的投标”。

  5.修订AA级从业单位信用分适用规定。删除原《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段中“某一类别AA级从业单位信用分使用过程中,出现AA级从业单位少于3家的(包括综合考核定级少于3家的),该类别所有考核为AA级从业单位信用分按A级执行,但中标合同段仍适用AA级相关规定”。

  (五)完善投诉追责条款

  1.完善申诉制度。原《办法》第二十五条修订为“……根据公示情况,省厅(省重点项目会同省发改委)对有异议的考核结果进行必要核实调整后,最终确定从业单位、人员信用考核等级……对于公示(开)期间的申诉事项,按“谁公示(开)谁受理”原则进行受理,具体受理工作由各考核单位在评分办法或细则中明确。省厅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可通过申诉电话(0591-87077550)或传真(0591-87500866)向省厅提出异议,省厅负责整理汇总……”。

  2.完善举报制度。在附则中增加条款“在开展信用考核管理工作中,任何单位和个人可通过监督电话(0591-87077140)对考核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实名举报”。

  3.完善违法违纪行为处理条款。原《办法》第四十七条中“考核人员出现违法违纪情况的,按照《福建省交通运输系统绩效管理考评办法和考核指标》有关规定,扣减所在单位年度绩效得分”,修订为“考核人员出现违法违纪情况的,视情节依法依规予以处理,违反党纪政纪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移交相关纪检监察机关,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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