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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解读

时间:2023-02-04作者:佚名来源: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2018年《福建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细则》(闽交建〔2018〕89号)印发后,较好地规范了我省近年农村公路管理。随着近年来《福建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条例》施行和省财政厅会同省交通运输厅印发《福建省交通运输省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闽财建〔2021〕40号)等,农村公路项目管理及补助资金拨付方式已调整,闽交建〔2018〕89号文部分条款内容与目前管理要求已不相适应,需要进一步调整完善。

  近日,省交通运输厅修订印发了《福建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新修订的《实施细则》共分六章三十八条,突出市县财权事权,落实“县为主体、市级监督、省级指导”的建设管理机制,细化职责分工,并对奖惩条款等内容进行修改完善。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总则。一是明确《实施细则》适用于列入农村公路网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或小交通量农村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乡、村道及其所属设施;二是明确了各相关单位职责,增加了市级交通部门要明确省级切块补助资金市级分配原则。

  (二)建设标准与设计管理。调整局部受限路段的技术标准要求,对于条件受限的四级公路,结合交通量论证可采用2019年发布的《小交通量农村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三)建设管理和数据更新。一是增加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按照信用考核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开展信用考核;二是按照《福建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条例》规定,交、竣工合并验收改由建设单位组织,报县级交通部门备案;三是增加农村公路年报数据信息管理规定,对年报数据信息与实际不符的,由县级交通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市级复核后,省公路中心按规定定期更新,进一步规范数据更新工作。

  (四)省级补助项目管理。一是按照现行资金切块的省补政策,取消原先的项目清单及省级核销,将省补项目管理方式调整为“资金切块、年度备案、监督抽查”。二是严格检查监督,要求县级对完工项目进行100%取芯;市级对完工项目的抽检比例不低于年度备案省补完工项目数的30%(其中取芯抽检10%),每年底报备抽检及省补资金安排情况;省公路中心抽查评估比例不低于5%,评估结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

  (五)奖惩。增加质量安全方面的奖惩规定,并完善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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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jtyst.fujian.gov.cn/jdhy/zcjd/wzjd/202301/t20230129_609893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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