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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徽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2023年版)》起草情况说明

时间:2023-02-11作者:佚名来源: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解读人:陈婷婷厅政策法规处联系方式:0551-63623535


  

  现将《安徽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2023年版)》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为规范全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推进行政处罚合法、合理、公平、公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结合2022年度行业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情况,我厅对2021年修订发布的《安徽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进行了全面调整,形成了《安徽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2023年版)》。

  此次修订按照动态调整与集中调整相结合的原则,在有关行业法规规章公布后,先行在部省共建系统中对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时更新供执法人员办案适用,同时对有关裁量事项提出修改调整意见后,征求各市交通运输部门及执法机构、社会公众意见。此次修订调整,收到各类反馈意见20余条,在结合各类反馈意见以及法律顾问审查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完善,并经厅长办公会集体审议通过。

  二、调整内容

  一是增加59个事项。依据新出台和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中增加的法律责任条款,以及梳理发现的原裁量基准需要补充完善的案由,建议增加59个事项。其中综合执法部分增加1个事项,道路运输部分增加50个事项(包括1个轻微免罚事项、1个承诺轻罚事项),地方海事部分增加8个事项。

  二是删除16个事项。根据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中法律责任条款的删除,建议删除16个事项。其中道路运输部分删除14个事项,地方海事部分删除1个事项,工程质监部分删除1个事项。

  三是调整91个事项。根据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条文内容的修订,建议对相关案由名称、义务条款、责任条款、裁量区间、量化标准进行调整,共计调整91个事项。其中道路运输部分调整77个事项(包括5个轻微免罚事项、6个承诺轻罚事项),地方海事部分调整11个事项(包括1个轻微免罚事项),工程质监部分调整3个事项。

  三、其他说明的事项

  一是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要求,将行政裁量权基准调整纳入规范性文件管理。

  二是结合交通运输行业法律法规规章的制修订的情况,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调整实行动态调整与集中调整相结合。动态调整是指在行业法律法规规章公布实施后,对部省共建综合执法信息管理系统中的相关内容及时进行修订试行,与法律法规规章的制修订保持统一,且便于基层一线执法人员办案适用;集中调整是指每年初结合法律法规规章的制修订情况,对上一年度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动态调整情况进行统一汇总,并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向社会公开发布。


原文链接:https://jtt.ah.gov.cn/public/21701/1214261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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