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检查发现,一级注册建造师霍新宪在西安铁路监督管理局辖区内的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期间,存在长期不在岗不履行部分建造师义务、允许无建造师执业资格的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等违法情形,违反了《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五项的规定。依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霍新宪作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贺志鹏在西安铁路监督管理局辖区内的铁路工程建设中存在未取得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际担任项目负责人岗位并履行部分职责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对贺志鹏作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2000元的行政处罚。
公告日期:2024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