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运营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现对道路运输经营车辆进行集中清理。经核查,部分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名下车辆处于注销、达到报废标准公告牌证作废、转出等状态,已不符合核发我市道路运输证条件,现对该部分车辆道路运输证依法予以注销。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相关企业应将被注销的车辆《道路运输证》交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窗口(地址:天津市河东区红星路79号政务服务中心B厅44号窗口)。逾期不交回的,证件作废,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附件:注销道路运输证车辆明细(道路货物运输)
2024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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