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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北京市交通运输工程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9-18作者:佚名来源: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根据《交通运输工程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4年第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交通运输工程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交办安监〔2024〕13号)精神,为做好北京市交通运输工程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对象

  注册地在北京市的交通运输工程施工单位的安管人员:

  1.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在有效期内的人员。

  2.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截止日期在2024年3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的,未能按期进行考核合格证书延续的人员。

  3.自取得安全生产考试合格成绩之日起1年内未申请安全生产考核的人员。

  二、继续教育形式

  1.继续教育以线上培训为主,其他继续教育培训形式另行通知。

  2.参加线上培训的安管人员,登录北京市交通运输工程安管人员服务平台(https://bjagkh.jxw12328.com/)参加继续教育。

  三、继续教育要求

  1.安管人员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之日起,每年度应参加不少于12学时的继续教育。申请考核合格证书延续时,应按年度提供继续教育证明,总学时不少于36学时。

  2.安管人员参加安全生产考试,成绩合格的,自取得合格考试成绩之日起1年内未申请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的,应每年度参加不少于12学时相应领域和岗位的继续教育后方可申请考核。

  3.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截止日期在2024年3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申请考核证书延续时,应完成不少于12学时继续教育,继续教育完成截止时间为2024年12月31日。

  4.持多证的安管人员应按证书领域和岗位分别参加继续教育。

  四、有关事项要求

  1.自2024年3月1日起,交通运输工程施工单位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纳入行政许可事项,实施交通运输工程施工单位安管人员继续教育。各施工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管理办法》要求,深刻认识工程建设领域安全生产的复杂性、重要性,高度重视安管人员继续教育,指派专人负责,及时完成企业注册,做好企业所属安管人员的继续教育管理工作,不断强化工程施工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生产能力,依法依规开展安全生产活动。

  2.服务平台登录分为企业登录和个人登录,企业首次登录需提交企业注册申请,企业及个人登录操作流程见附件。

  3.2024年12月31日前提交延续申请的人员,在完成继续教育规定的学时后,需自行下载并在考核系统提交继续教育证明。

  4.安管人员受聘的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原考核部门的继续教育培训结果予以认可。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2024年9月15日

  


原文链接:https://jtw.beijing.gov.cn/xxgk/tzgg/202409/t20240914_38913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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