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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十四五”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时间:2022-12-31作者:佚名来源: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解读人:王峰     厅规划处  联系方式:0551-63623543


  

  

一、背景依据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交通强国的重大决策部署,积极稳妥统筹推进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2021年3月,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对《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进行了修订完善并印发实施。为做好暂行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我厅组织起草了省“十四五”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
二、起草过程
2021年,完成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厅直相关单位和厅相关处室意见,先后开展三次专题讨论,形成中间成果。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安徽省省级政策和项目事前绩效评估管理暂行办法》要求,我厅委托咨询单位开展政策事前绩效评估工作,完成绩效评估报告初稿。经多轮讨论研究、补充论证后,2022年1月,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就绩效评估报告征求省财政厅意见。5月,就资金管理办法征求省财政厅意见。6月,厅主要领导召开专题会议,听取汇报。7月,文件正式印发。
三、主要内容
《资金管理办法》结构与财政部、交通运输部文件保持一致,分为正文和附件两部分。
(一)正文。包括5章21条,主要是明确总的原则、支出范围和补助标准、项目及计划管理、资金审核及下达、绩效管理和监督。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办法出台的目的和依据、补助资金的组成及用途、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原则以及办法实施期限。
第二章支出范围和补助标准:支出范围与财政部、交通运输部文件基本保持一致,包括国家高速公路和普通国道、普通省道和农村公路、综合交通运输、重要水运、重大自然灾害影响的交通运输安全应急保障、交通运输智能化信息化及其他7大类。补助资金分配方法包括项目法和竞争性评审,其中公路、水运及综合客运枢纽项目均采用项目分配法,综合货运枢纽(物流园区)、集疏运体系采用竞争性评审方式。具体补助标准在附件中进行了明确。
第三章项目及计划管理、资金审核及下达:明确了项目法管理事项中项目计划申报原则、程序和时间,以及资金申请的原则、审核和下达的程序。同时对竞争性评审事项工作程序进行了规定。
第四章绩效管理和监督:要求加强对财政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提出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加强绩效评价和结果运用。
第五章附则:明确了办法的解释权归属。
(二)附件。附件部分明确了“十四五”期9类交通建设项目省补资金标准,分别是国家高速公路、普通国道、普通省道、综合客运枢纽、农村公路、公路相关设施类项目、水运、公路应急抢通和交通运输智能化信息化建设。综合货运枢纽按城市采取竞争性评审方式,具体标准由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另行规定。
四、有关考虑
一是资金管理办法解决的主要问题。交通基础设施建设10类项目(办法明确的9类加上竞争性评审的综合货运枢纽),可以划分为4大类别。
(1)第一大类是国家明确补助标准,由财政部和交通运输部统筹安排、按项目落实补助资金,包括国家高速公路、普通国道、综合客运枢纽、公路相关设施类项目、公路应急抢通和交通运输智能化信息化项目6类,这类项目,省级主要根据交通运输部相关要求进行申报,在办法中列出。
(2)第二大类是水运项目,由部补和省补资金两部分构成,对于部补资金标准财政部和交通运输部明确,资金也由部统筹安排,省补部分按2021年省政府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运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不做调整。
(3)第三大类是竞争性评审项目,主要是综合货运枢纽,由财政部和交通运输部另行制定管理办法,统筹安排资金。
(4)第四大类是普通国省道(包括未纳入部库的普通国道项目)、农村公路项目,“十四五”期,财政部、交通运输部采取“以奖代补”方式予以支持,资金管理办法主要解决这类项目省补标准问题。
二是省补资金标准的确定。坚持政策延续性和保障重点的有机统一,稳妥推进政策调整。为进一步缓解地方政府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筹集压力,对普通省道(包括未纳入部库的普通国道项目)和农村公路建设省级补助标准适当提高,具体标准在附件中明确。


原文链接:https://jtt.ah.gov.cn/public/21701/1213586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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