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交〔2025〕9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城市公共交通基本出行服务保障规范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城市公共交通基本出行服务保障规范》经我厅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经省司法厅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径向上级部门反映。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5年10月13日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城市公共交通基本出行服务保障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坚持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合理界定城市公共交通(特指城市公共汽电车)基本出行服务的边界、范围和服务要求,明确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在保障人民群众基本出行服务需求的前提下,引入市场机制满足人民群众定制化出行服务需求,确保城市公共交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城市公共交通基本出行服务(以下简称基本公交)是指按照《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二条规定,利用公共汽电车为公众提供的基本出行服务。基本出行服务票价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城市公交定制化出行服务(以下简称定制化公交)是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在保障公众基本出行的前提下,按照市场化方式提供的定制化出行服务,可以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三条 基本公交主要服务于城市建成区和重要交通枢纽;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和财政保障能力,可将服务范围延伸到产业聚集区和人民群众出行需求较大的其他地区;政府财政预算可承担的,基本公交可覆盖整个行政区域,实行城乡公共交通一体化。
基本公交可结合需求实际、财政保障能力等情况动态优化。
第四条 各地应当坚持基本公交的公益属性,确保基本公交可持续运营。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年度基本公交本级财政预算,确定基本公交供给及服务要求;应当保障基本公交的延续性。基本公交供给及服务要求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做好解释工作,并提供替代性城市公共交通服务。
鼓励各地结合人民群众出行需求加大对基本公交发展的土地、财政、基础设施等方面的支持保障力度。
第二章 基本公交规模、范围、线路的确定
第五条 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预算编制周期,根据当地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出行需求,结合本年度财政预算和基本公交运行情况对当地基本公交所需的车辆数、车型结构、线网布局及基础设施提出调整方案,制定下一年度当地基本公交发展计划。
第六条 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批准执行的基本公交年度财政预算,按照下一年度当地基本公交发展计划,明确服务供给及要求,与企业签订服务协议,并向社会公开相关服务计划或具体线路调整内容,基本公交线路实行清单化管理,并向社会公开,动态调整。
第七条 城市公交企业应当根据与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签订的服务协议,按照规定的服务范围、线路和标准为社会提供基本公交保障。
第八条 年度基本公交服务协议原则上不作调整。需要新开基本公交线路的,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可以向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建议。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结合建议及当地公交补贴政策和机制,可对年度基本公交协议作相应调整或纳入下一年度基本公交协商范围。
第三章 基本公交要求
第九条 基本公交线路的纳入条件。
(一)符合开行区域要求。开行基本公交线路原则在城市建成区和重要交通枢纽范围内。确需延伸到范围外的,线路服务区域应当纳入城市基本公交保障清单并向社会公开。
(二)客流强度应当达到基本标准。如果达不到基本标准,但城市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纳入基本公交范围的,可纳入基本公交范围,具体由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定。
(三)基本公交线路运营应当纳入财政预算保障。
第十条 基础服务要求。
(一)覆盖范围要求。广州、深圳、佛山、东莞4个特大型城市的建成区,基本公交站点500米覆盖率原则上应达100%。
珠海、中山、江门、惠州4个城市的建成区,基本公交站点500米覆盖率不低于80%。
其他地级市的建成区,基本公交站点500米覆盖率不低于60%。
县级城市的建成区,基本公交站点500米覆盖率不低于50%。
上述要求为基本公交的最低要求,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建成区基本公交站点500米的覆盖目标。
(二)保障对象要求。基本公交应当重点保障城市居民通勤、通学、重要交通枢纽集疏运等基本出行需求,并按照当地城市人民政府相关政策为残障人士、老年人、未成年人、学生、现役和残疾军人等重点人群提供优惠或优待服务。
(三)服务频次最低要求。基本公交线路高峰时段满载率不超过80%前提下,发班间隔原则上不大于30分钟/班,其他时间原则上不大于60分钟/班。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基本公交线路制定相应的服务频次最低要求。
(四)服务时间要求。运营时间应结合地域特点、线路客流需求特征等因素确定。首班车不宜晚于一般上班时间前1.5小时,末班车不宜早于一般下班时间后2小时。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前发班或延迟收班。起讫点与公路、铁路、航空、水路等客运方式相衔接的线路,且该起讫点没有夜班线路或专班专线的,其运营时间宜与其他客运方式的运营时间相衔接,满足乘客接驳需求。有必要开行夜班车的,首末班车发车时间和发车间隔由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实际制定。
第十一条 当财政预算不能满足基本公交全域覆盖的情况下,应当按照以下顺序依次满足相应的出行需求。
(一)机场、火车站、汽车站、港口等城市对外交通枢纽和建成区内的学校、医院、政府等公共服务场所及主要居住聚集区、就业集中区。
(二)建成区内重要商圈、旅游景点、会展会议中心等区域。
(三)根据实际需要的客流强弱顺序逐步覆盖建成区。
(四)逐步延伸城市人民政府基本公交保障范围的其他区域。
第十二条 城市公共交通服务坚持公益主导,并适当引入市场化机制开行定制化公交。各地需将基本公交的票价优惠政策扩大到定制化公交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现有城市公共交通服务范围中,基本公交不能覆盖,需开行定制化公交替代的,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需提前向社会公示说明原因。鼓励城市公交企业与街道办、社区(园区)、企业、学校、居民建立成本共担模式,协商确定合理的定制化公交票价,或由相关单位购买公交出行服务,减免市民乘车费用,具体由当地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城市公交企业及公交服务需求方共同商定。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降低定制化公交成本,允许定制化公交在场站设施、路权、信号控制、标识指引等方面与基本公交享有同等待遇。
第四章 服务监督和保障
第十三条 各地要在当地现行的公交成本核算机制基础上建立基本公交成本核算机制。相关核算机制应当将基本公交和定制化公交严格区分,确保财政预算资金合理、合规、高效使用。
第十四条 基本公交运营企业应当建立服务质量社会监督机制。可通过智能化信息服务手段、设立乘客投诉接待室、在车辆显著位置设置司乘人员服务质量监督卡、在首末站及车厢内设置乘客意见箱、公开监督电话号码、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箱等方式,畅通公众服务监督渠道,多方收集乘客的投诉并及时作出处理。及时按要求将相关运营数据和信息上报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乘客满意度调查制度,可采用信息化、问卷等多种形式进行调查,调查结果作为对城市公交企业运营服务质量评价依据之一。对各种平台和渠道收到的投诉等要及时妥善处理,涉及城市公交企业的,督促企业及时办理。
第十五条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引导辖内城市公交企业创新服务方式,在不改变公交设施功能性质、不减损公交乘客利益、保证公交基本服务不受影响情况下,通过优化公交线网资源、开行定制化公交、对外开放充电桩和社会停车、既有或新增用地综合开发、公交场站改造太阳能发电、客货邮一体化发展等多种方式,增加收入来源,增强自身造血功能。鼓励城市公交企业优化车型结构和人员结构,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实现降本增效目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范由广东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范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