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宰客?非法营运?非法运输危化品?拘留!!!

时间:2025-11-04作者:佚名来源: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为进一步保障道路交通安全,规范运输市场秩序,广东各地持续开展整治行动,有效打击非法营运、高价宰客、非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等违法违规行为。

  深圳:“黑车”司机宰客 被立案处罚+行拘5日

  近日,深圳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支队罗湖大队收到市民信访投诉线索,称其9月9日在罗湖口岸准备前往福田区市民广场时,误乘由蔡某驾驶的“黑车”,原约车仅需20元左右,却被蔡某强行收取90元车费,非法营运与高价宰客行为性质恶劣,严重损害了旅客出行利益。

  接到投诉后,罗湖大队高度重视,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处置机制。

  9月10日,执法人员主动联系乘客陈某详细核实情况,细致梳理行程细节、费用凭证等关键信息,同步固定证据链条;为提升案件查办效率,执法人员迅速与罗湖口岸派出所对接,协同推进案件立案调查,形成执法合力。

  9月17日,罗湖大队正式向罗湖口岸派出所出具《关于协助传唤涉嫌违法当事人的函》,商请协助传唤违法当事人蔡某。

  9月27日,应执法人员邀请,乘客陈某前往罗湖口岸派出所配合进一步调查,执法人员同步开展补充调查,规范制作询问笔录。

  

  10月14日,罗湖口岸派出所依法对违法当事人蔡某实施传唤。

  

  面对执法人员与警方的普法教育,蔡某逐渐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对非法营运及高价宰客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执法人员当场完成对蔡某的询问笔录。

  

  处理结果

  根据调查取证情况,司机蔡某涉嫌实施了使用未取得巡游车车辆营运证的车辆从事巡游车营运服务的违法行为,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依法立案处罚。

  同时,蔡某涉嫌在机场、火车站、交通枢纽场所等客流集散地以提供违法运输服务为目的揽客扰乱公共秩序,警方依法对其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汕头:非法运输104瓶危化品 犯罪嫌疑人被刑拘

  日前,汕头市交通运输执法局龙湖大队执法人员在汕头市龙湖区汕樟北路下浦桥附近巡查时,发现一辆粤U号牌轻型厢式货车形迹十分可疑,执法人员随即依法对该车进行检查。经现场清点,车内装载104个罐装气瓶,其中罐装氧气瓶(容积40升)97个、罐装氧气瓶(容积10升)3个、罐装二氧化碳瓶(容积40升)2个、罐装氩气瓶(容积40升)2个。

  

  ▲交通运输执法人员对涉案车辆和当事人展开调查(图片由龙湖大队提供)

  

  ▲交通运输执法人员现场清点车内装载的罐装气瓶(图片由龙湖大队提供)

  经询问调查,粤UTV***轻型厢式货车是驾驶员朱某向其亲戚购买,车主是其亲戚,车上所载气瓶均装满气体,是其本人向汕头**厂购买,准备运往潮州市饶平县,用于家里切割、电焊和培育虾苗使用。驾驶员朱某现场无法出示车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本人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执法人员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四项规定,现场扣押该车辆,作进一步调查。

  

  ▲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依法现场扣押该车辆,作进一步调查(图片由龙湖大队提供)

  经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该车所载气体进行抽样检测,确认抽取的样品主要成分为氧气、二氧化碳、氩气,均属于《危险化学品清单目录》内管控物质。经委托第三方评估单位进行评估,结论为朱某未取得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活动,造成的“现实危险”行为的危险程度为“高度危险,风险不可接受”。

  

  ▲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车载气体进行抽样检测(图片由龙湖大队提供)

  因车辆驾驶人、所有人和涉案车辆均未取得相关许可和证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朱某涉嫌“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行为已符合危险驾驶罪移送条件。

  

  ▲汕头市交通运输执法局召开案情分析会,对推进案件移送工作进行研究部署(图片由执法管理科提供)

  因案情重大、复杂及性质认定存在难点,汕头市交通运输执法局严格按照粤交执〔2019〕31号文要求,在移送前向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发送了《关于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标准的咨询函》,就立案追诉标准、证据固定保全等问题主动咨询。

  市纪委监委驻市交通运输局纪检监察组高度重视该起移送案件办理工作,积极推动各部门协同合作。市检察院及时牵头召集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执法局召开协调会,就“立案追诉标准、证据固定要求、现实危险性评估尺度”三个关键问题进行研讨并形成一致办理意见,为高效开展移送工作提供了权威指引。按照市检察院出具的《建议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函》意见,市交通运输执法局加强与市公安局的沟通协调,及时完善相关材料,正式完成案件移送,并按规定向市检察院备案。目前公安机关已刑事立案,相关犯罪嫌疑人已被刑拘。

  接下来,广东交通运输部门将持续依法严厉打击各类交通运输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交通运输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原文链接:https://td.gd.gov.cn/dtxw_n/gdjrxw/content/post_47930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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